经营模式

陆敬波 史庆:中国分享经济平台典型劳资争议司法案例研究

  分享经济的一大特征在于通过平台企业对消费者需求的大数据挖掘,调动和匹配服务提供者。过往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作时空条件因此被淡化,大量的服务提供者难以寻求其项下的对待和救济。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样本,对不同行业的平台企业中劳资双方的权力结构进行细微分析,发现虽然双方的合同关系区别于过往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模式,平台企业的管理却在事实上被强化。这一强化,具体反映在押金/保证金、培训与考勤、报酬支付、服务提供、考核与惩戒、奖励与补贴、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知识产权的归属、排除竞争及风险外包等十个方面。风险控制端、劳资博弈端及制度设计端中各类社会主体的各就其位是解决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方法。

  2012年起,随着“滴滴打车”的出现,分享经济逐步登上中国经济史的舞台。自此,除了电子商务外,移动支付、音频分享、网上租房、共享单车接踵而来。2015年被称为“分享经济元年”,分享经济开始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驾驶、家政、美容、美发、厨艺、日用品维修等服务纷纷互联网化。

  分享经济运作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在应用层面,由平台企业通过“信息平台”的大数据挖掘,调动和匹配服务提供者。这种新型用工模式实现了业务信息、工作指令、资金结算及市场评价的数据化、信息化,过往意义上的工作时空条件被淡化。

  因此,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保障等问题也逐渐涌现,相关纠纷开始产生。这些纠纷,不仅包括直播平台主播、家政服务人员的个体性纠纷,也包括诸如网约货运司机、外卖骑手的群体性纠纷。

  2018年4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对2015至2018年第一季度审理的188件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分析。此外,上海和江苏的法院也分别通过官方媒体公布了相关案例的判决要旨。中国对平台企业用工法律问题的探讨正不断深入。

  有关分享经济平台(互联网平台)下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在2014‐2015年,包括政府官员、法官、律师在内的实务界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在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的背景下,分享经济中的外部雇佣应适用较为宽松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仅有部分劳动法学者提出应借鉴德、意、日的经验,避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进入“无底薪、无必要费用报销、无社保、高流动率但又无经济补偿的‘边缘人’境遇”。随着争议范围的扩大,实务及理论调研逐步深入。社会学学者开始采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对服务提供者的从业心理进行研究,劳动关系学学者亦开始进行对资本通过互联网技术控制劳动过程的定量研究。而一些网络法学者则更早地注意到了分享经济“非法兴起”的实质,从数字劳动和平台经济两个维度,持续关注分享经济平台在整合社会资源中的产权界定与责任规避问题。这些研究标志着对分享经济平台雇佣关系的理解,正逐步从一种“主义”之争进入细致而理性地“技术”研究。本文选取了若干分享经济平台典型案例,并通过对案例背后劳资双方权力结构的细微分析,揭示法院判决的背后逻辑,提出扩大视域以关注各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配置的治理建议。

  本案中,被告公司运营一款名为“好厨师”的APP,可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而原告则是一名“网约厨师”,因不满公司“停发工资”而诉至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而并非合同约定的“合作关系”,并由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等。本案经仲裁、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最终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本案中,原告签约入驻了被告运营的美美哒APP平台并签订有《58到家服务协议》,后原告因被告不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补偿。本案中,由于原告为证明被告对其进行管理所提交的证明力不足,而未被确认劳动关系。

  3.薛某等诉上海神州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专车司机案)

  本案同时牵涉到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公司(神州公司)、外包公司以及被侵权人。薛某被肇始司机施某撞伤,而施某肇事时系外包公司的正式员工,正在履行网约车平台公司派发的运营业务。此外,肇事车辆系注册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名下的非运营车辆。随后,薛某将施某、平台公司及外包公司诉至法院。由于一审法院仅认定施某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判决外包公司承担交通强制险以外的赔偿责任,而网约车平台公司无需承担雇主责任。薛某上诉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支持了其主张。

  4.贺某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主播案)本案原告系入驻被告直播网络平台公司一名游戏主播,与被告签订有《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由于原告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定关系,并由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未能支持其请求。

  本案中,闪送员李某在从事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将“闪送”平台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突破平台公司的经营范围认定其实际提供了货物运输业务,进而通过劳动关系的判断要素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厨师案、闪送快递员案等虽然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在所有类似案例中仍是较少数。在目前出现的分享经济平台劳资争议案例中,分享经济平台几乎无一例外地拒绝承认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法院则主要依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主体性质、管理行为、报酬支付和业务从属四个方面进行审查。据此,分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关系模式呈现出不同于过往劳动关系特征如下四大特点。

  “自带干粮”是指服务提供者有可能以自身工作资料和工作能力完成工作任务,互联网平台只提供业务信息和结算支持,服务的提供亦无其他从业者的配合。而劳动关系的结合形式则是从业者必须依附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组织下与其他劳动者的协作下完成工作。

  在过往劳动关系认定中,从业者的雇主或所在组织往往掌握了所生产产品的内部标准和外部定价,并对行业准入和行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但是,至少在成立初期,分享经济平台往往不会对从业者准入、服务标准及定价进行规范。有的平台甚至允许从业者直接从客户处取得报酬,从业者近乎于“包干”的自雇工,当然,所造成的内外责任也有从业者自负。

  从业者从互联网平台获取服务信息,但互联网平台并不承认劳动成果的享有。平台企业往往声称实际从事应用软件的开发运营和服务信息的整合推送,并不直接经营实体业务。因此,从业者的劳动与互联网平台的业务范畴在认定上存在较大距离。

  第一,工作时空上从属性的减弱,是指从业者可能具有决定是否工作以及工作时间甚至工作形式的自主性,不再处于全日制的待命和工作状态。“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在世界各地工作”。

  第二,任务管理上从属性的减弱,即所谓的抢单而非派单,客户将消费信息输入互联网平台或互联网平台收集消费信息后,将信息在从业者终端享,由从业者选择进行服务或按照时间先后、距离远近等标准进行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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