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必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青市监东川告〔202

如对我局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青市监东川告〔2023〕02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川市监处罚〔2023〕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局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川市监处罚〔2023〕001号),内容是:你单位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